【覆核刑期】港珠澳橋測試造假12人判刑 律政司指刑期過輕申覆核押後判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27 16:15

最後更新: 2021/04/27 17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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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珠澳大橋。(資料圖片)

港珠澳大橋石屎磚壓力測試結果造假,12名土木工程拓展署外判商實驗室技術員早前經審訊後,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,被判囚3至24個月,或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等。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,今(27日)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,質疑原審法官以被告簽署文件日子評估其參與串謀的程度做法不妥,事實上有關造假方法屬廣泛且系統性。

律政司一方今陳詞時指,原審法官判刑時的最大問題,是他只根據各被告簽署了多少文件、文件所橫跨的日子,以釐定各人於串謀犯案中的參與程度,從而不合比例地,將判囚3年的量刑起點大幅減刑至判囚3至24個月,甚至只是緩刑或社會服務令,此舉將無法準確反映被告的實際罪責。

律政司一方續指,法官裁決時曾明言,各被告的造假方式是實驗室內人所共知的陋習,是貫徹持久、廣泛而系統性的做法,各被告作為心智成熟的人,明知有關測試需以真實樣本進行,但仍參與造假構成串謀犯案。

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問及律政司的立場,是否指原審法官不應以各人曾簽署多少份文件作判刑考量,而是應根據各人受聘於實驗室的日子作考量,律政司一方確認說法。

律政司一方又指,根據黃之鋒案例,當面對嚴重罪行時,除非有極端例外情況,否則不應判以緩刑或社會服務令。律政司一方又質疑,案中不認罪的被告,判刑不應與認罪的被告相差無幾。

辯方則回應指,認罪和不認罪的被告,是基於不同的案情而被判刑,認罪的被告所承認的案情,與審訊期間所產生的案情有異,因此兩者的判刑自然不一致。

辯方又指控方於原審時已知悉法官的量刑方法,且沒有提出反對,但現時卻改變立場,辯方指若然控方認為被告罪責較所簽署文件橫跨的日子長,應於原審時提出更多證據,而非現時要求法庭猜度各被告的參與程度。

涉案12名被告分別為技術員余維德、李詠暉、陳銳鏗、姚宇峰、葉德杰、薛家俊、吳汶鴻及張嘉明,以及助理郭文輝、謝德禮、李志勤和陳志成。

其中被判緩刑的謝德禮今又自行就定罪提出上訴,質疑原審法官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他與他人串謀或作出不誠實的行為,亦不應將他受未有服用抑鬱症藥物影響下,所進行的錄影會面紀錄接納為呈堂證供。

對於答辯一方指,原審法官可以各被告曾參與多少次造假測試來量刑,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所謂串謀犯案,不能是每一次測試都當作一條控罪處理,重點是有關串謀的協議一直存在,只差在每名被告是何時於知情下,加入有關協議。

答辯一方則回應指,由於原審法官席前,只有這些呈堂證據可證明被告的參與程度,因此原審法官只可以此作為量刑考量。

上訴庭今聽罷雙方陳詞,押後裁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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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